上述提案的目標是在國家持有控股權的商業銀行,試行採用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二版(Basel II),以及在具有良好管理質量商業銀行,至2025年底完成採用Basel II;力爭至2023年,各商業銀行的資金安全比例(CAR)起碼達10%至11%;到2025年至少達11%至12%。
信貸組織須採取可確保至2025年章程資金的措施如下:對於經營中的信貸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財政公司、薄弱/特別受控和實行權力機關批准重組計劃的財政出租公司);對於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財政潛力、競爭力、大規模、章程資金達15萬億元以上的國內商業銀行組;對於具有財政潛力、競爭力、中小型規模的國內商業銀行與擁有外資的商業銀行,章程資金起碼達5萬億元。對於信貸組織,章程資金達7500億元以上。對於財務出租公司,章程資金起碼達4500億元。
對於薄弱/特別受控和實行權力機關批准重組計劃及增資方案的商業行、信貸組織、財務出租公司。
力爭到2025年底,各信貸組織資產負債表的呆賬比例、出售給越南各信貸組織資產管理公司(VAMC)的債務未獲處理及回收、潛伏成為呆賬低於3%(不含各家薄弱商業銀行)。
該提案採取重組信貸組織架構的措施。具體是,各信貸組織制定計劃並按每組信貸組織採取符合的措施,如增加章程資金、提高資金充足率以增強銀行財政實力及安全、改善協調管理能力和信貸質量等。鼓勵自願參加信貸組織的收購、出售、合併,以擴大規模、經營範圍和競爭力;按先進方法採取Basel II,力爭到2025 年達東盟(東協)4大國組的發展水平。薄弱信用組織按法律規定採取處理措施,確保信貸組織穩定、政治安全和社會秩序安全。
提高運營效率和質量計劃制定提案,按章程資金增加措施展開以改善、提高財政能力,按先進方法試行採取Basel II(按標準方法僅適用於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其中,在2022年至2023年階段從稅後利潤中增加章程資金,為國家持有章程資金逾50%的商業銀行提取2021-2023年階段基金,並來自越南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的國家財政預算;從2024年至2025年階段,研究、參謀權力機關按法律規定增資,確保系統安全。
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主動制定全面重組計劃,以提高該銀行在農業與農村信貸領域中的營業效果、質量和發揮主導作用;按權力機關審批的方案增加章程資金;在財政部完成銀行房地產配置方案審批工作後,進行各個股份制的步驟;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
各家商業銀行須按已獲權力機關審批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方案進行強制收購、重組;加強銀行內部監察、檢查工作,及時發現、防範和處置銀行經營中的問題和風險;加強呆賬處理;按法律規定進行債務分類;加快提高銀行債務、未償資產處理和回收工作效率等。
針對呆賬處理措施組,評估債務的質量和可收回性,以採取合的處理措施;按法律規定提取並使用風險準備金來處理呆賬;補充、完善抵押資產的法律卷宗;回收債務和處理抵押資產;嚴密檢查和降低運營開支;繼續採取防範措施,減少呆賬的產生,提高信貸質量;主動與地方政府、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公安、人民法院和判決執行機關配合開展抵押資產處理過程以回收債務,確保回收各筆債務的最大價值,限制對各信貸組織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