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等賠償
雖然航班誤點、取消的比例已漸降,但受影響的乘客對事後解決方案仍感到不滿。具體是,有許多場合不管是按照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頒行的第14號《通知》,或是今年新出台的第27號《通知》,都不獲得賠償,原因是航空公司已提前通知乘客,或滯留機場的時間未足以索賠。
實際上,就算獲賠償,賠償金也難以安撫乘客的不滿,或彌補其損失,因為有些航班甚至會延遲將近1天時間。日前,捷星太平洋航空公司(Jetstar Pacific-JPA)從榮市飛往本市、編號BL525號的航班延緩了21小時。儘管是由於天氣惡劣及飛機遭雷擊等不可抗力原因,但40萬元賠償金和安排當晚住宿實在難以安撫有急事待辦的乘客。
況且乘客也不容易索取賠償。寓居河內市的楊清武告知,他日前訂購越捷航空公司(Vietjet-VJA)在7月20日晚上7時45分從河內飛往大勒市航班的飛機票,但他到達機場後才接到航班要推延至翌日凌晨1時45分的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在辦理登機手續後,乘客又要在送達飛機的大巴上等候近30分鐘,然後再度被送回候機室繼續等到凌晨3時才正式起程。他說:“航空公司有承諾和簽了賠償保證書,但至今已3個月多,我仍未收到賠償金。”VJA代表回應說,公司將查核此事,因有些場合是由於銀行賬號不正確,所以乘客收不到賠償金。
調整規定,乘客權益仍受損
根據由交通運輸部頒行於2015年7月生效的第14號《通知》規定,國內航班誤點、取消的賠償金從20萬元到40萬元,其中1000公里以上航班的賠償金是40萬元。國際航班的賠償金從25美元(1000公里以下)到150美元(5000公里以上)。
按修訂、補充2014年第36號《通知》和2015年第14 號《通知》,於今年11月1日還生效的2017年第27號《通知》,航空公司起碼要提前15 分鐘向乘客發出航班誤點的通知。其中內容包括:誤點原因、預計的起程時間或取代的飛行方案;為受影響乘客服務的計劃;客服協助部門;以及要向乘客致歉。其中,有許多規定內容沒有調整,例如:乘客在機場滯留期間,航空公司須根據航班誤點、取消時間為乘客提供飲食。
具體是,延緩2小時以上,須提供飲料;延緩3小時以上要提供餐飯。對於從上午7時到晚上10時起程的航班,延緩6小時以上須按照機場的實際條件為乘客安排歇息地方。對於從晚上10時到翌日上午7時啟程的航班,若延緩6小時以上,航空公司須根據當地的實際條件為乘客安排下榻地方;如果得到乘客同意,可採取更換合適航班的方案。賠償金分為4級,但仍根據第14號《通知》的規定款額,具體是國內航班從20萬至40萬元,國際航班是25到150美元。若航班延緩長時間後被取消的場合,乘客只獲領取一次賠償。
實際上,儘管新規定已調整航班誤點、取消的賠償,但內容沒有很大改變。值得一提的是,乘客並不容易索取賠償。因為法律規定,除了天氣惡劣,安全理由,因國家機關要求或乘客的健康問題等各種不可抗力原因之外,乘客如果提前接到航空公司的航班延遲通知短信,也得不到賠償。
許多意見指出,乘客總是被動和要承受損失的一方。因為只要乘客遲到或過了辦理登機手續的時間,價值達數百萬元的機票就被取消或必須支付更換航班的費用;但若班機晚點,航空公司只要發個短信致歉,就沒事了。甚至延緩或取消航班,最高賠償金也只有40萬元,如此規定實在未合理。
旅居德國的阮明同告知,該國規定延誤航班的最高賠償金是600多歐元,乘客也可以要求改搭其他班機,而機票由航班延緩的航空公司支付◆
航班誤點引發連環延誤
航空局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前9個月的運行航班一共是20萬5811班次,同比增7%。其中,誤點或取消的航班為2萬5000多班次(佔12.3%)。JPA的航班誤點、取消比例最高,達17.7%;其次是VJA佔14.6%;以及越南航空公司(Vietnam Airlines-VNA)佔10.1%。
按國際民航組織(ICAO)和國際航空協會(IATA)的規定,航班起程、抵達時間如果比既定時間相差不到15分鐘,就獲視為準時;差距15分鐘以上被視為誤點。一旦航班誤點、取消,航空公司必須對乘客負起法律規定的責任,例如:向乘客賠償交通、食宿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