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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區保安殺害男童案:坊機關責任何在?

訴訟機關已拘留第十一郡第五坊街區保安黃一江,以查明其在上月26日中午時分,用剃刀殺害家住新富郡富中坊鄭廷仲街的6歲男童N.H.V.KH的罪行。關於兇手疑患有精神分裂症,誰負責向受害者家屬作出賠償,以及街區保安僱用單位的責任等正是輿論十分關注的問題。民事、刑事法律領域 的專家們認為,聘用黃一江 的坊人委會必須負部分“連帶責任”。
黃一江。
黃一江。
坊機關的民事責任
市法律大學黎明雄博士指出,黃一江在作案時,是正執勤的街區保安,而按法律規定,街區保安直屬坊人委會管理。若員工在執行獲責成的工作任務時造成損失,坊機關必須負民事賠償責任。然而,要向坊人委會追究此責任,得證明黃一江造成損失的“行為”是正在執行獲責成的工作任務。

值得一提的是,“執行獲責成的工作任務”這概念可以廣義地理解,包括法律規定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或執行權力者所分工的具體任務。 可以說,黃一江作案不可視為執行公務。因為他既不是“權力者”,其殺害男童的行徑也不是正執行公務。在這個場合,如果認為坊人委會要對黃一江造成損失的“行為”負責是沒有明確依據。

然而,可以根據法律對法人、醫院、或其他組織須對旗下正管理的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所造成的損失負起連帶責任及賠償的規定,要求坊人委會與造成損失者(若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將由其父母、或監護人負責)共同負部分連帶責任。這符合法律原則,也是設立街區保安單位的地方政府應作、且合情理的做法。
審查強制治病的規定
本市律師團阮友世澤博士-律師提及聘用機關的責任。他表示,若鑑定結果證實黃一江患有精神病,他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職能機關很早就知道黃一江患病,這必須審查他當時的求職卷宗,才能確定招聘者是否要負涉及責任。假如體檢註明應徵者患有精神病,健康條件不確保工作安全,但仍獲聘用,那麼將違反了法定招聘條件。

阮文洪律師認為,法律應關注強制精神病患者接受診治問題。因為,此措施只在調查階段才按訴訟機關的決定採用,但在精神患者作案之前,他們並沒被強制接受治療,以防止其作出威脅社群安全的危險行為◆
黃一江殺害男童的因由
據悉,黃一江工作的街區保安站就在受害男童的家附近。他原本也很喜歡小孩子,事發前,男童下課後都經常帶著妹妹到保安站玩耍,黃一江不時會買些餅乾糖果給他。根據黃一江的口供,最近他睡覺時,腦海中都出現男童罵他是“小偷”、“惡人”等的聲音,所以無法安眠。
受到腦海中的聲音所困擾,他便設法要殺害男童以“消滅”這些咒罵聲。11月26日中午,當他在保安站內的吊床上睡覺時,腦海中再度響起上述咒罵聲。睜開眼睛便看見男童正到對街百貨店買東西,所以他便拿著剃刀從後面靠近受害者作案,事後他若無其事地回到保安站。

黃一江自2005年曾患上精神分裂症,並在市精神  病醫院接受治療。病情穩定後,他獲准出院在家接受  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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