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通过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的阐释内容,国会副主席陈光方表示,关于“消费者”这个概念,应明确指出消费者包括组织、个人、家庭户,好让法律概括与解决各组织之间的消费相关问题,这原本是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难以解决。据此,国会副主席陈光方提议各项规定须阐释得到“消费者”的概念,如:消费者是购买者或是产品、商品使用者,单纯是个人、家庭、组织单位的日常生活、消费目的之劳务,而不是以商业为目的。
国会主席王廷惠在会上致词时, 认为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的阐释、采纳报告准备相当详细,同时高度评价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发表意见。国会主席提议须清楚确定依据,以选择并按照我国的特殊实施法律,确保效果与可行性,良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最大权益,同时也推动国家社经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