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羅昇犯下“蓄意違反國家關於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18年有期徒刑。至於民事責任方面,法庭宣判被告丁羅昇與6名涉案共犯須向PVN集團賠償8000億元。其中,被告丁羅昇因是主要負責人,須承擔賠償6000億元的責任。
據論罪書顯示,上述被告的行為不僅給國家造成巨款損失,也侵害到國家財產管理的正確行為,嚴重侵害國家管理架構包括國有集團和國企管理幹部公務員團隊的道德信譽,影響到民眾對國企活動效果、信心及造成社會負面輿論。
上述被告都是具權力、職務身份,是經歷過多個不同工作崗位的幹部,並曾經鍛煉、奮鬥而獲提拔高職位,但上述被告卻作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的規定,造成國家和共同利益損失的各項違法行徑。因此,有關對各被告公正、嚴明提審,體現出黨、國家和全社會對打擊罪犯,特別是經濟、職務、貪腐等罪犯展開鬥爭工作的決心,更明顯指出,法律是沒有禁區,無論是誰,在任何工作崗位,凡是違法者都被依法懲處,從而鞏固民眾對黨和國家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