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買賣價格或海關數據庫
第60號《通知》的內容註明,仍按原有規定採取兩個海關價值確定方法,那是運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價,出口商品價值跟海關部門的價值數據庫相同或類似。具體是,對於運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價格確定方法是,商品買賣合同或商業發票上註明的售價,以及運抵出口口岸商品各種相關費用,若商品售價未含這些費用,則須符合各種相關憑證。對於運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價是買賣合同或商業發票上註明的,以及運抵出口口岸商品各種相關費用,如果售價未含這些費用,則須符合各種相關憑證。
若商品不在出口口岸交貨,而在越南領土上交貨,運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價是按買賣合同或商業發票上註明的售價,扣除國際保險(若有)、從出口口岸到交貨地點的國際運費。商品不在出口口岸交貨,而在越南領土上交貨時,運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價是買賣合同或商業發票上註明的售價加以各種相關費用,如:國內運費,從出口口岸到交貨地點的商品運輸相關費用;從交貨地點到出口口岸的商品保險費;從交貨地點到出口口岸的商品其他各種費用。
第二個方法是,確定商品售價與海關部門價值數據庫相同或類似。按此方法的商品海關價值,根據海關價值數據庫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售價,轉換運抵出口口岸的商品售價,其時段是與正在確定價格的商品的出口申報表登記日期最近的時段。
按市價計算
若依據海關卷宗,資訊有時不符合真實價值,所以新《通知》才補充兩個計算方法。那是確定與我國市場的商品價格 相同或類似,商品售價的確定方法將由海關機關蒐集、綜合 及分類。
據此,按此方法的商品海關價值確定是,根據售貨發票上所註明的在越南市場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售價,其時段是與正在確定價格的商品的出口海關申報表登記日期最近的時段,加上將商品運抵出口口岸的國內運費和其他相關費用。與在越南市場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價格須按越南會計法律規定在會計簿記及會計憑證記錄。對於在同一個期間有許多售價的場合,將以累計銷量最多的價格為準。
本著由海關機關蒐集、綜合和分類的商品價格確定方法,想確定商品的海關價值,就使用按規定綜合不同資訊來源的商品價格,之後轉換正在確定海關價值的商品抵達出口口岸售價。對於有不同海關價值的場合,轉換後就使用最低海關價值,不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可疑商品海關價值。
對於商品沒有買賣合同和商業發票的場合,商品海關價值是申報價值。申報價值確定依據不符合時,海關機關將按海關價值確定原則和方法來確定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