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原则与规划要求
根据议定,在越南投资建设内陆港必须严格遵守本议定及投资、建设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内陆港系统发展规划。为确保同步性,在批准投资主张前,职能部门须就项目的选址、规模、功能及容量是否符合整体规划,征询越南航海与水路局的意见。
开港公布程序
该议定通过允许建设单位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在国家公共服务网站在线申报的方式,优化行政手续。开港公布申请材料包括:规定的申报表、项目投资批准决定或海关清关点认定决定、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该议定大力推进行政改革,明确规定:若职能部门能从国家数据库中获取相关信息,则组织和个人无需重复提交纸质土地使用证明。在审核档案合规后,越南航海与水路局将提请建设部发布开港决定。该决定具有纸质和电子双重法律效力。
暂停活动与关闭内陆港的规定
议定同时明确了运营管理条件。在进行维护、维修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情况下,可暂停内陆港活动。此外,在以下情况下将关闭内陆港:出于国防安全考虑;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使用者、邻近建筑、环境或社群安全;或因投资登记机关及经营单位决定终止项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