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100%土地使用費
日前,財政部已頒佈關於買賣社會住房的指引,其中引用政府2015年第100號《議定》,規定轉讓社會住房者須向國家繳交購房時所獲享的土地使用費。具體是,根據第100號《議定》第19條規定,購買社會住房者在按合同付清所有房款後的5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讓;直至獲得依法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後,才可以售賣。
轉讓社會住房時,除了繳交法律規定的課稅之外,公寓住房場合須向國家繳交50%土地使用費,連棟式低層社會住房要繳交100%土地使用費。如果按這方式計算,社會住房的售價將不會比商住房便宜,甚至可能更高,因為隨著市場的變動,轉讓住房時的土地使用費一定比購房時高。
不應追討已給予的優惠
本市不動產協會主席黎黃洲表示,其他國家也會向都市貧民或優撫對象提供房屋輔助。這些對象終生只獲享一次性房屋輔助政策。若在轉讓住房後沒有住處,政府也不會再給予第2次輔助。然而,各國並沒出現如我國般要求取回房子,或追討已給予民眾的購房優惠等情況。因此,黎黃洲主席認為,既然國家已向民眾提供房屋輔助,就不應該如此規定,頂多規定購買社會住房者必須在購房及居住10年後才可以轉讓房子,而不用繳納土地使用費。
黎誠公司經理黎友義也對要求購買社會住房者在轉讓、出售房子時要追繳土地使用費的政策感到匪夷所思。因為在購買社會住房時,購房者已要接受許多約束條件,例如: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轉讓、出租、或用來抵押貸款。如今購房者在屆滿上述規定期限後,由於種種理由而要轉讓房子,國家卻要追收土地使用費,這與購買商住房有何差別,甚至購房者在好幾年內還要受到社會住房政策的約束。
他分析:“唯有貧民、優撫對象才獲享社會住房輔助政策,而且終生只能購買一間。國家的責任是照顧、給窮人安排住所。這點錢與其他輔助政策的開支相比也不是大數目,所以沒必要追收。當民眾生活改善,有條件換更好的住處,是值得高興的,何以國家要追討已給予的優惠輔助?”
長發房地產公司經理陳文勇認為,要求民眾在轉讓社會住房時繳交土地使用費將使大家蒙受損失,因為5年後的土地使用費將比現時高。那麼算起來,社會住房甚至比商住房貴。對於30萬億元房貸輔助政策,每人只獲享一次優惠。而且與貸款購買商住房場合的差額也不是很多。向轉讓社會住房的民眾追收土地使用費將導致一個輔助貧民、有功者購房的政策失去了其人文意義◆
土地使用費按轉讓住房時由省級人委會頒佈的地價表地價×地價調整系數(K系數)計算。其中,公寓的計算公式如下:土地使用費×公寓面積×地價×公寓土地使用費的分配系數。
對於連棟式低層社會住房場合,出售方要繳交100%土地使用費,這款項將按轉讓住房時由省級人委會頒佈的地價表地價×地價調整系數(K系數)×房子面積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