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市建設廳為徹底處理違法工程而頒佈的違法工程分類標準指引文本,是對因未拆除違章部分而不得保存,或無法辦理住房所有權證書的工程處理方向。
據悉,對於市建設廳分類的3組違法工程,首先是須符合建設規劃,要滿足這一條件,才考慮到其他條件。
哪些場合可保存?
按建設部的指引和現行法律的規定,市建設廳提出可保存的3組違法工程。具體是,第一組是不符合維修、改建、建築許可證的工程、違章工程、不符合按2013年第121號《議定》的設計、規劃的工程。違法建築行為於2018年1月15日(2013年第139 號《議定》生效之日)之前結束。
這些工程若要保存,就須滿足如下各條件:違法行為於200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間發生、已被發現及作行政違規錄案與行政違規處罰《決定》,有了關於採取後果克服措施,或補充採取後果克服措施的《決定》。工程沒有違反建設界線規定、沒有影響相鄰工程、沒有發生糾紛、在合法土地上建設、符合規劃。另外,對於違法工程是獨棟房的場合,開發商須繳交非法收益,相當於違法、違章工程部分價值的四成。對於違法工程是投資項目的場合,開發商須繳交的非法收益相當於違法、違章、違反設計等的建築部分價值的五成。在完成繳納罰款後,權力機關為該工程簽發建築許可證或調整建築許可證。
第二組是從200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間發生,於2018年1月15日之後發現的違章、違法、不符合按2007年第180號《議定》設計與規劃的建築工程。這些工程沒有違反建設界線規定、沒有影響相鄰工程、沒有發生糾紛、在合法的土地上建設和符合權力機關審批的規劃。
最後一組是在2018年1月15日之後的違章、違法建築工程。這些工程現仍存在,沒有違反建設界線規定、沒有影響相鄰工程、沒有發生糾紛、在合法土地上建設、符合規劃、具備簽發建築許可證,或調整已簽發的建築許可證的條件。對於這些工程,有關機關將簽發新的建築許可證,或調整建設許可證,以符合工程在完工之前的現狀,向工程簽發主權證。市建設廳監察幹部還告知:“按上述的分組標準,在農業地上建設,或佔用河涌保護走廊等的工程都不得到考慮審批調整,或簽發建築許可證。另外,建築工程若違反按1/500規劃的住房設計規定,就是不滿足第一條件,故不得到‘合法化’,而必須拆除。”◆
按建設部的指引,於2009年5月1日之前建設的違法工程若沒有佔用空間、土地,沒有違反界線規定,則可存在。另外,建設部的第7號《通知》還規定,對於發生樓梯屋頂、閣樓、技術樓層等的場合,不被視為違法建設,所以可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