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做法
過去期間,在本市出現許多“集裝箱屋”,使用者將之變成住房、商店、飲品店、貨倉等。據市建設廳的檢查數據,在本市13個郡、縣裡發現了165項由民眾改裝的集裝箱工程,主要用作經營或居住,有逾150項工程已完成並投入營運,其中17項獲簽發建築許可證,但更改了承力結構,134項工程無建築許可證,獲裝設於農業用地或規劃地上,違反建築技術規定。這些違規工程主要集中在平政縣(65個場合),平新郡(37個)以及守德郡(18個)。
實際上,不少民眾因為被地方政府作出行政違規處罰,勒令這些違反都市建設規劃的集裝箱工程停止施工,或被強制拆卸而提出申訴。他們的辨解理由是裝設集裝箱不屬於建築施工範圍,箱子沒有與土地相連,所以不算是不動產。由集裝箱改造而成的住房、理髮店或商店也不是建築工程。
市建設廳的一名建築監察幹部指出,2014年《建築法》第3條第10款規定:“建築工程是由人力、建材、組裝設備所形成的產品;固定在土地上,包括各項位於地底,地面,水底與水面的建築物;獲依照設計藍圖建設。建築工程包括民用工程,工業工程,交通,農業及農村發展,技術基礎設施等工程。”
根據這一條款可以確定,設置在地上及使用中的集裝箱工程已非單純的存貨工具,使用者甚至進行改裝,加上門窗,安裝瓦頂及水電設備,並在裡面居住。經過檢查後發現,若干民用工程、具體是建於農業用地上的“集裝箱屋”未得到地方政府及職權機關許可,因此各郡、縣人委會勒令這些違反都市建設規劃的“集裝箱屋”工程停止施工或拆卸是合理合法的。
要有建築許可證
儘管如此,對於集裝箱工程的法律性仍存在許多相反意見。建築界的一位專家認為,2014年《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必須與土地相連,並依藍圖建設。換言之,能移動的集裝箱屋並非建築工程。
此法未提及關於“集裝箱屋”的規定,這乃是法律漏洞,對管理工作與使用造成阻礙。他說:“務必對集裝箱裝置問題制定約束法規,而且這些工程也要符合有關都市與環境方面的規定。”另一位律師也認為,以《建築法》的各項規定來分析,“集裝箱屋”算是一種變相住房,卻因為其沒固定在土地而不被視為建築工程,這等同法律不承認集裝箱作住房的法理性。”
至於管理機關的立場,市建設廳某領導指出,若集裝箱的使用目的是存放與運輸貨物,就非建築工程。一旦集裝箱被改裝成為住房或辦公室並使用,將被視為建築工程,因此,其必須遵守關於建築工程的法律規定。具體是:假如集裝箱屋建於非建築用地,沒有郡、縣人委會簽發的建築許可證,將被職能機關依法強制拆卸。民眾若要把集裝箱設置在具有合法主權的建築用地上當做住房或辦公室,必須事先申請工程建築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