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鄧成智律師回答:據2013 年《居住法》(修改、補充)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央直轄市、郡登記常住的條件是暫住時間滿兩年以上。因此,您侄子在您住房已經暫住兩年就可以使用此地址登記常住。現行法律不規定單身成年人與叔伯、舅父、姑姨共處時需要公證允許居住的證明書。
至於辦理登記常住卷宗需要哪些證件的事,請您聯繫您所在地郡級公安以獲得詳細地指引。據2014年第31號《議定》第七條規定,自從遷入合法新居住地居住之日起為期12個月、滿足登記常住條件者或家庭戶代表者有責任在新居住地辦理登記常住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