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喝酒已成為一種“習慣”(雖未稱得上“陋習”),因為很多人不論遇到喜事、煩悶都會喝酒,甚至有些時候遇見多年不見的知己也會大喝一番(筆者記得於數十年前在與友人相聚時通常是到咖啡店喝飲料),又或者在“生意交易”成功後也會喝得酩酊大醉。其中,有人是“被迫”喝酒,而筆者就是一個例子。約兩年前,筆者代表單位前往檳椥省公幹。在午餐時,因“盛情難卻”,筆者勉強喝了一小杯藥酒,怎料之後引致其他人紛紛上前敬酒,說什麼“如不乾杯是不給他面子”、“為什麼那人敬酒你就乾杯,我敬你卻推辭”,甚至更有人出言 “若不乾杯就不給回胡志明市”等等。結果那次令我首次感受到 “酗酒”後那種難以忍受的 “痛苦”,更是畢生難忘。現在第117號議定後出台,那麼,當時筆者的場合可謂 “被他人強迫喝酒”了,而那些人理應被罰款!然而,問題是誰執行處罰一事?誰做證人?
市律師團的文廷松律師認為,有關證明強迫他人喝酒這問題,就須有直接的證據。例如有人酒後駕車被查處,當事人若說他是被強迫喝酒,那麼是否會受罰,誰來證明?而證據就是照片或視頻,可是要找此證據是很困難。此外,在同一桌喝酒的,主要都是親人、朋友,當事人難道為了自己免受查處而“翻臉”來 “告發”強迫自己喝酒的人?即使“告發”,但證據呢?另一方面,若要進行監察、檢查也有困難,除非是設立一枝專業檢查隊或在各酒肆安裝錄像監察系統,此舉才可證明誰犯上強迫他人喝酒的行徑。然而,對於一般的喜宴、生日、聯歡或家庭聚會場合就難以監察。與此同時,當自己在宴席上被他人強迫喝酒時應向哪一部門、單位“告發”?誰來受理?
社會輿論歡迎必須將使用酒類事宜法律法來減少其對人體與社會所造成的各種傷害。站在道德角度來說,濫用酒類或強迫他人喝酒正是一種必須“聲討”的行徑,但問題是應如何有效且嚴格落實各項有關懲處上述行徑的法律與議定,以讓民眾對法律的嚴明具有信心和執行。但筆者覺得,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每個人必須意識到在喝酒時應有的意識和責任,特別是不可過量或強迫他人喝酒而對本身與他人造成難以預估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