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價目表中沒有註明的住房、工程與建築物的建設價值,仍採用建設部公佈的工程投資建設資金額和工程結構部分綜合建設價格。
上述《決定》從即日起生效,取代此前頒行工程投資建設資金額的標準價格表。按照上述《決定》,作為計算註冊稅與土地使用費依據的價格分為多類。其中,地面別墅分為3類,價格從每平方米642萬5000元至765萬7000元(舊價為每平方米537萬元至640萬元)。樓房別墅分為5類,從每平方米364萬9000元至709萬5000元(舊價305萬元至563萬元)。聯棟臨街住房分為8類,每平方米112萬5000元至496萬5000元(舊價每平方米94萬元至415萬元)等等。
然而,第22號《決定》沒有調整公寓價格。因此,按該《決定》的住房價格與採用市人委會2012年第66號《決定》的住房價格相比上調5%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