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政府延長國產或組裝汽車今年6、7、8、9月份產生的特別消費稅繳納期限。延長時間從按《稅務管理法》規定的特別消費稅繳納限期屆滿之日起至今年11月20日止,具體如下:
今年6月產生的特別消費稅款必須在今年11月20日前繳納。今年7月產生的特別消費稅款必須在今年11月20日前繳納。今年8月產生的特別消費稅款必須在今年11月20日前繳納。今年9月產生的特別消費稅款必須在今年11月20日前繳納。
對於部分納稅人由於為獲延長繳納期限的稅款補充申報卷宗,導致應納的特別消費稅款增加,並在延長納稅期限屆滿前送交稅務機關的規定,獲延期的稅款則包括因補充申報而增加的稅款在內。
上述《議定》從簽署頒行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生效。之後,國產或國內組裝汽車的特別消費稅繳納事宜繼續按現行規定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