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工作處主任陳文粹指出,建設管理工作尚存在令人擔憂的實況是報告總是說安全,但實際卻不一樣。現在每次到公寓、高層大樓就感到不安,因為儘管已經過審定,但若發生火警,就無法撲滅。司法委員會主任黎氏娥指出,違規工程,尤其是各違章工程長時間存在,但處理緩慢,或予以處罰後讓其繼續存在。建設部長范紅河承認:“國會常務委員會各成員對建設領域指出的不足之處和不滿的意見是完全恰當的。司法委員會主任曾說:監察工作依照《監察法》規定,行政處罰工作也有規定。
因此,我們組織落實規定,而違反規定(單是建設部監察的違規行為),須按規定受到嚴懲。”對於是否可對違規場合在處罰之後,讓其存在一事,范紅河部長肯定:“按第139號《議定》,該處理形式自2018年1月1日起嚴禁採取。對於違規、違章場合,須按《決定》恢復工程,不得予以罰款後,再讓工程繼續存在。”此次草案沒有產生新行政手續、條件,只補充規定,以克服當前正存在的都市區建設基礎設施缺乏同步性開展,具體是當基礎設施未完善的時候,就集中建設住房、商業工程的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