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政府2023年第8号《议定》将修订、补充许多关于债券发行企业责任的新亮点。具体是,按政府2020年第153号《议定》第34条第3款对在国内市场出售与交易个别企业债券及向国际市场出售企业债券的规定,债券发行企业有责任:充分、准时结算债券的资金、利息直到期满,并须按照债券的条件与条款而向债券所有者落实各附带权限(若有)。除了上述规定,第8号《议定》补充如下规定:对于国内市场出售的债券,发行企业一旦无法充分与准时按照已公布的发行方案通过越盾向投资商结算本金债务与债券利息的场合,按照该《议定》第17条规定,企业可以与债券所有者谈判,以通过其他财产结算已到期的债券资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