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15%地稅
獲減地稅的對象包括:獲國家按權力國家機關的《決定》或合同,以每年支付地稅的形式直接出租土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須暫停生產、經營15天以上的企業、組織、民戶、個人(統稱為租地者)。對於這些對象的減幅為今年地稅的15%;至於今年之前各年所欠的地稅和滯納的地稅(若有),不獲減。此規定也適用於租地者從事許多不同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但只有在國家直接出租的土地上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影響的場合。
申請減地稅的卷宗包括:租地者的2020年地稅減輕申請書。其中,租地者須對關於本身提出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關於地稅減輕申請承擔法律責任,確保獲減地稅的對象符合於該決定所規定;權力國家機關的租地《決定》,或租地合同(副本)。據此,租地者向稅務機關、經濟區管 委會、高新技術園區管委會、法律規定的其他機 關提交一份地稅減輕申請書(以電子方式或其他 方式)。
交卷期限至今年底
按2020年第22號《決定》,申請期間為2020 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若從2021年1月1日後提交卷宗,將不獲按該《決定》減地稅。根據租地者按規定提交的地稅減輕申請書,從接收足夠規定卷宗之日起20天內,權力機關將確定獲減的地稅 款項,並按法律規定頒佈減地稅的《決定》。 若租地者已得到權力機關按此《決定》減地稅,但後來透過監察、檢查工作發現租地者不屬於 按規定獲減地稅的對象,則按關於稅務管理的 法律規定,租地者須向國家財政預算退還所獲減少的地稅款項和在獲減的款項的基礎上計算的滯納金。
若租地者已上繳今年地稅,而後來,權力機關確定並決定對其減地稅,則按稅務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超額支付的款項可以用作為下一期,或下一年繳納的地稅。對於不必再繳地稅的場合,則按稅務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將實行抵消或退還多付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