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政府《呈文》,值得關注的若干內容是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對象獲擴大,具體是從15歲以上的人;沒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組、組織;合資或不合資的連結成員。
草案也補充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濟組織的義務是接納滿足條件的成員。
國會常務副主席陳清敏評價《合作社法》修訂是必要的事,同時建議:“法律修訂須易於瞭解及查詢,以便民眾容易接近及落實。該部法律須對合作社成員順利加入及離開合作社創造順利條件”。
國會主席王廷惠(見圖)對《合作社法》(修訂)草案提意見時認為,應該維持目前的合作社成員人數。國會主席王廷惠贊成發展新成員的規定,注重發展合作社數量及成員組。
國會主席王廷惠強調:“國家機關須負起指引、管理及監督合作社首長的標準及標誌的責任。對於土地政策,須具體化黨中央第20號《決議》,為合作社有活動辦事處創造順利條件,合作社可接近土地、發揮土地資源以發展合作社”。國會副主席阮德海致會議結論詞時建議政府、《合作社法》(修訂)草案編纂機關以及審查該部法律草案機關充分採納以在呈上即將召開的國會會議討論之前,進行修整該部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