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行为处理转至后果克服
过去期间的实况显示,尽管被发现并处理与贪污、浪费与消极相关的案件数量相当多,但回收被侵吞的财产比例尚偏低。不少案件和被流失的金额高达上万亿元,但仅回收的部分微不足道。有的案件应偿还逾6000亿元,可被告仅剩下一间公寓房是属于夫妇共同财产。这对国家财政预算收入造成重大损失,同时降低威慑作用,让部分腐败堕落干部生产“抗药性”心理。
在以上背景下,第287号规定的出台说明肃贪工作方法的转型,这是从行为处理转至后果克服,财产回收与违规行为惩处“双管齐下”。这标志着关于思维方面的重大改变,当回收工作不再完全附属于司法诉讼进程而获放在党的统一指导之下。第287号规定的突出进步亮点之一是要求具体化每级、每个人的责任。违规的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党组织、党员和各相关机关均是受严格、紧束的监察对象。对于隐藏、转移与破坏非法财产行径均被审核并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作出严惩。而且没有履行好监察、督促追缴财产职责的人将不会再是“外局人”。
与此同时,“自照、自改”的人文价值和鼓励性也获深深地在第287号规定体现。胡志明主席在世时十分关注肃贪、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工作。他老人家已提出“教育为主、惩罚为次”、“谁犯了错若诚实地自我检讨,小错将被原谅,大错则被轻判或将功赎罪”方针。承继上述观点,第287号规定已鼓励各组织、个人在被发现并作出结论之前主动缴纳不明财产。同时,有宽容政策对于及时克服后果的行为。这事不仅营造条件让他们诚心悔改,还有助加快回收进度,减轻诉讼和案件执行负担。这是结合严明原则与人道政策的做法,给政治与法理两方带来高效益。
不剥夺合法所有权
把第287号规定引进生活过程肯定会遇到不少困难。那就是违法者精密逃脱手段的贪污财产复杂性质;财产回收工作的法理漏洞,导致多宗财产回收案件被“卡住”在后处理阶段。另一个挑战是履行任务的部分干部害怕承担责任心理。如果没有保护敢想、敢做者的机制,那么第287号规定精神难以发挥其效力效果。也有意见担心认为,扩大检查、监察与财产回收权是违反个人所有权;干部将会承受过大的压力,从而产生“怕错,不敢做”心理”。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应有客观与全面的看法。第287号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剥夺合法所有权,而是回收不明财产、回收一些原本是国家、是人民的财产之工具。如果财产有合法来源,没有任何人有权侵犯。但财产若出现不明迹象,这就不是所有权而是违规行为的赃物。在此,扩大党组织的主动机制对于处理不明财产是体现有长远眼光的举措,并与全面建设既廉洁又强大的党组织目标相结合。
第287号规定要发挥作用,须有同步措施系统。首先是完善法理走廊,尤其是非刑事诉讼财产回收机制,这是不可或缺的。其次是提高从事财产检查、监察、调查、鉴定工作干部的能力。应竭尽全力发挥新闻媒体、人民、各社政组织对于监察、检举、反驳和发现财产转移迹象工作的角色◆
应对贪污财产回收事宜作出贡献的组织、个人,以及对检举者、提供有效资讯的人制定及时保护、激励与奖励政策。这是重要后盾力量,有助揭晓精密的隐匿财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