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生部醫保司副司長潘文全告知,此《議定》的一些新內容與診治病質量和持醫保卡診治病者的權益直接有關,例如:修訂、補充與結算醫保費工作有關的具體規定,其中補充關於若診治病單位將病人的化驗樣品,或將病人送到其他單位做檢查,將得到醫保基金結算醫保費的規定。
具體是,若病人在鄉、坊級醫療單位診病,將獲指定做一些基本檢查,而不單純只是問診。長期以後,將成立獲投資設備並有效使用的各個檢驗中心,以克服每家醫院須購買足夠設備,但用不完所有功能或儘管具備治療能力,但不足以進行亞臨床服務的情況。
另外,為避免病人在治療過程中被醫保基金停止結算醫保費的場合,第146號《議定》也規定,醫保病人如果正住院接受治療時醫保卡期滿,仍可在獲享範圍內按獲享額得到結算醫保費直至出院,但結算時間不得超過醫保卡期滿後15天。社保機關有責任向正在診治病單位接受治療的病人簽發醫保卡,或延期。
另外,此《議定》還規定在診治病管理工作和醫保診治病開支審定、結算工作中應用資訊技術和實行數據互聯,有助及時發現不合理的多次診病場合,同時掌握已使用的藥物功效,確保用藥安全。特別是,各家醫院須應用資訊技術於醫保病人使用服務統計工作,以避免病人使用的服務已得到醫保基金結算,但醫院仍申報要求病人支付(一服務兩次結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