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通社报道,8月7日,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非常规会议进行分组讨论,审议《城市发展法(草案)》、《农业与环境领域10部法律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以及《无线电频率法》《电信法》《电子交易法》和《技术转让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
围绕农业和环境领域10部法律修订草案,与会代表一致支持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简化经营条件、推进分级分权,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激发生产经营活力。但多位代表强调,改革行政程序必须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同步推进。
海防市国会代表陈兰芳表示,减少事前审批应以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为前提,延长许可证有效期必须建立相应的监察机制,向地方下放权限应与地方履职能力以及中央监察责任相匹配。
她指出,许多国家虽然实行10至15年的许可评估周期,但均建立了定期或专项复审机制,在出现新的科学证据、环境事件或安全风险时,可要求补充资料、限制使用范围、调整许可内容,甚至提前暂停或撤销许可。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许可证期限设置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事后监管机制,避免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自动持续流通而缺乏必要监管。
谅山省国会代表段秋河认为,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分级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但应坚持“简化流程但不能削弱监管责任,分权不能导致管理分散”的原则。企业自主申报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事后监管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数据、明确的标准和有效的处罚机制基础上。
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段秋河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地方分权规定。对于重要矿产、稀土资源以及涉及国防、安全和边境地区的矿产项目,应保留中央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明确地质资料、环境恢复保证金及相关财政义务的移交机制。对于跨省矿区,应建立统一协调和争议解决机制,不宜实行“逾期视为同意”的原则。
围绕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和数字化转型,代表建议由省级统一负责数据库建设和法律责任,基层负责日常监督、违法行为发现和配合事后检查,不得自行增加行政手续。
在修改《水资源法》方面,代表们赞成简化跨流域调水审批程序,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安全及水利、水电等工程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建立调水活动事后监管机制,包括流量监测、生态流量监管、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在影响水资源安全时及时调整或暂停项目运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