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草案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代理商(按法律規定獲得貨主授權,實現與海關手續相關工作的企業)須與貨主簽署代理商合同,須由獲簽發代理人員編號者按已與貨主簽署的代理合同進行申報和辦理海關手續。一旦證明辦理海關手續代理商的活動不確保《海關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或公司名稱、地址與向海關機關所註冊的信息不吻合辦理,海關總局將決定暫停海關代理商的活動。
具體是,海關手續代理商屬於以下場合將被終止活動:因走私、商業詐騙、逃稅等行徑受懲處,或與貨主串通走私、商業詐騙、逃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提供海關手續辦理服務,但不與貨主簽署代理商合同;在向海關機關呈遞辦理海關手續代理商公認,或辦理海關手續代理人員編號申請卷宗中有詐騙跡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