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會議結論,黨中央委員,峴港市市委書記、人民議會主席阮春英,作出了以下違規事項及缺點:本著峴港市市委的首長,阮春英須對峴港市市委常務處2015-2020年任期的違規及缺點負責任。違反黨、國家關於幹部工作的民主集中原則及各項規定;主持審議、決定若干人事具有強制表現;直接指導市政府的多項具體工作。
阮春英的所作所為已造成分心,影響到市委常務處的團結一致。申報及使用文憑不符合規定,缺乏忠實,違反黨委員的標準及關於黨員不得做的事項《規定》,在接受及使用由企業贈送的轎車,及使用企業的兩個住房事宜缺乏以身作則,對社會造成不良議論。
中央檢查委員會結論:阮春英的違規及缺點是嚴重,對黨組織及個人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導致幹部、黨員及人民不滿,以致必須實行紀律處分的程度。中央檢查委員會也結論:峴港市市委常務處2015-2020年任期已作出違規及缺點。
2015-2020年任期峴港市市委常務處及阮春英、黃德詩的違規及缺點是嚴重,對黨組織及其個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對幹部、黨員及人民造成不滿,以致必須實行紀律處分。此外,中央檢查委員會還審核對南部西區指委會常務機關若干個人予以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