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税务总局表示,本月21日,政府颁行有关延长国产或组装汽车今年6、7、8、9月份产生的特别消费税缴纳期限规定的第36号《议定》。延长时间从按《税务管理法》规定的特别消费税缴纳限期届满之日起至今年11月20日止,而缴纳申请延长特别消费税缴纳限期的卷宗最迟为今年11月20日。
据此,按照政府今年第36号《议定》的效力,自本月21日至今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要求各税务局及时开展与宣传落实延长国产或国内组装汽车缴纳特别消费税期限,以继续按照政府的指导,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经营生产企业提供辅助与纾困解难。
政府今年的第36号《议定》还对若干场合制定具体规定。具体是,纳税人因获延长缴纳期限的税款补充申报卷宗,导致应纳的特别消费税款增加,并在延长纳税期限届满前寄送税务机关的规定,获延期的税款则包括因补充申报而增加的税款在内。
凡是按现行法律规定,获延期落实申报与缴纳特别消费税申请卷宗的纳税人,则未须缴纳特别消费税款,只须缴纳获延期已申报的特别消费税申请卷宗上产生款项。
对于设有分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则向其分公司、所属单位的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自行落实申报特别消费税,这样,他们也属于获延长缴纳特别消费税对象。至于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单位但没有营运生产或组装汽车,那么他们则不属于获延长缴纳特别消费税对象。
对于延长的流程与手续,《议定》规定:属于获延期的对象可按该《议定》附带的附录表格同一时间与《税务管理法》规定的特别消费税务申报卷宗,一次性把全部获延长期限的延长特别消费税缴纳期限申请书向其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致送 (均可通过电子方式或来到税务机关或通过邮政渠道直接缴纳申请书)。
对于延长特别消费税缴纳期限申请书与特别消费税申报卷宗缴纳时间不一,那么缴纳延长特别消费税缴纳期限的申请书期限最迟为今年11月20日,税务机关仍按规定落实延长特别消费税缴纳期限。
纳税人须自行确定并对延期申请事宜负上责任,确保符合该《议定》规定的获延期对象。
《议定》明确指出,税务机关不须向纳税人通报关于准予延长特别消费税缴纳期限事宜。在延期这段时问,税务机关一旦有根据确定纳税人不属于获延期的对象,这时,税务机关就发文通知纳税人停止延期之事,同时,纳税人即负起向国家财政预算充分缴纳全部税款和在落实延期时间的缓慢款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