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追趕事件導致平陽省順安市街道一片混亂。許多參加砸車者可受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誰犯罪及犯何罪?
信安有限責任法律公司、市律師團阮氏香律師表示,若有依據可證明汽車司機蓄意撞上摩托車(沒有駕駛者),則此情況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汽車司機的蓄意行為。對於此行為,根據 2015 年《刑法》第178條,汽車司機可能被判犯下“毀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據此,汽車司機除了被追究刑責之外,還可能須向受害者賠償。但若受害者在造成損失的過程中有錯誤,則對於其過錯造成的損失,將不得到賠償。
砸破汽車的人也可以受到關於“毀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的處罰,同時可能對其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鄧懷宇律師事務所主任鄧懷宇律師認為,先要確定摩托車駕駛者的攔路行為是違反陸路交規的行為(據2008年《陸路交通法》第18、第19條)。
若汽車司機以合適的速度行駛,但因無法避開而撞向摩托車,則此行為被視為意外事故,不須承擔刑事責任。
若汽車司機可能停車以避免碰撞,但仍蓄意撞向摩托車,就可能以“蓄意損壞財產”罪追究刑事責任。摩托車是得到法律保護的財產,蓄意撞向摩托車,並將其拖行3公里的行為可能致其損壞,對車主造成損失,因此須接受查處,並承擔賠償責任。
追趕、砸毀汽車的行為受如何處理?
據鄧懷宇律師告知,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任何人都有權逮捕有犯罪行為的人,並將其送交最近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人委會。這些機關在接收時須做錄案,並通知或將有犯罪行為的人交給權力機關。
但確定汽車司機是否是罪犯或只違反行政規定或不犯罪一事不足以作為民眾可以追趕的依據。追捕行為可能影響到交通秩序和對追趕者潛伏安全隱患。萬一追捕行為給他人造成交通事故,則追捕者仍被追究責任。
確定汽車司機是否犯罪一事只是“懷疑”的。對於丟擲石頭砸毀汽車的過激者,若給車主造成200萬元以上的損失,可能被判犯下“蓄意損壞財產”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車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民眾提高警惕和預防罪犯的精神是值得表彰的。但民眾若遇上類似場合,只要記錄車牌、車輛特點,例如:車型、油漆顏色、逃跑方向等,並將其提供給最近的職能力量(公安機關或交警)以作出處理,避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安全隱患◆
查明砸車者的行為
據平陽省順安市公安告知,正調查一輛汽車於4月23日晚上在13號國道順交坊人委會辦事處路段被一些人砸破的事件的真相。
據初步調查結果,砸車事件並非起源於很多人誤認的交通事故,而由車主與一夥青年(來歷不明)之間的矛盾所致。
具體是,於4月23日晚上8時,在參與座落在平和坊434號居民區的酒館開業宴會之後,名叫阿利的汽車司機載著4人經過越新居民區,朝“一二‧二二”街行駛。來到D33街延長路段與“一二‧二二”街的路口時,被一名青年騎摩托車擋住,導致汽車須停下來。突然,一夥人跑來拉車門,並朝車子扔石頭。
由於車外有多人襲擊,汽車司機踩油門碾過停在車前的摩托車。見狀,那夥青年追趕。當汽車把摩托車拉到平陽大道坊人委會辦事處時,阿利打算跑進坊辦事處尋求幫助。但當時,那夥青年已跑來,攔住了車子,並與其他幾十人一起用石頭、混凝土、木頭砸車。後果,汽車嚴重損壞。
據順交坊公安告知,職能力量在到場後,已勸阻民眾,保留現場,並將車主和車上人登帶進辦事處為調查工作服務。
坊公安已將上述的事件交給順安市公安調查機關繼續調查以確定汽車、摩托車的損失和砸車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