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您認為取代第86號《議定》的《議定》草案是否違背民眾的經營自由權?
潘德孝副院長(▲):取代第86號《議定》的《議定》草案將有許多積極內容,但也存在不足之處。草案對傳統計程車顯示許多進步內容,延長計程車使用年限,讓企業減少開支和企業資產的使用期延長;取消關於人力、工具和起碼設備的經營條件,如:汽車數量、運輸企業管理人的程度要求等。那些都是導致企業開支增加的羈絆。該草案還取消經營方案的規定,這是不合理和成為市場壁壘的規定。然而,此《議定》草案的編撰工作不符合,以確保市場平衡的理由而取消傳統計程車的若干經營條件,但對網約車服務補充若干經營條件。
我認為:須視乘客與貨物運輸領域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現代化運輸模式(如:Uber,Grab)的發展多樣化有助解決各項社會問題,例如:交通堵塞、減少個人交通工具等。各家民營企業的網約車服務原是公共運輸經營活動,其角色可取代個人交通工具。因此,編撰取代第86 號《議定》的《議定》時,須視之為管理目標,別提出阻礙Uber和Grab網約車服務模式發展的問題。務須推動該運輸模式發展,主要是提高活動效益和採取符合的管理措施。
上述《議定》草案的問題是要處理兩項大問題:固定路線的喬裝租用車,傳統計程車與網約車服務之間的競爭,旨在推動運輸領域發展,確保民眾與企業的正當權益。此外,不阻礙共享經濟體發展,提高社會資源使用效果。根據上述《議定》草案,電子合約僅由各運輸合作社與企業提供,個人經營戶不可以提供電子合約。此舉將直接對正在通過Uber、Grab網約車服務提供電子運輸合約的個人造成影響,成為發展網約車服務模式的阻礙。
●對於傳統計程車比網約車服務不利,您的意見如何?
▲網約車服務是新的經營模式,故對傳統計程車的競爭不利。然而,此不利非是來自市場競爭,而受現行規定阻礙。通過科技應用程式,Uber和Grab網約車服務能開發市場不是獨特優勢,各家傳統計程車也可以操作應用程式,讓使用者以傳統和現代化方式來與運輸服務連線。其實,傳統計程車比網約車服務佔優勢,接近客人的措施較多。
一般傳統計程車模式是由一家企業或一組人經營,即他們須投資車輛、管理營運和維修等。計程車司機是公司人員,企業須為勞動者實施投保、發放薪資和獎金等義務。此外,各家傳統計程車還須納稅和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導致企業的開支增加,故傳統計程車的運費競爭薄弱。
相反,Uber和Grab網約車雖經營運輸服務,但不像傳統計程車要從頭到尾經營,只有以開發流動應用程式連結乘客和司機的總機環節,但在共享經濟基礎上連線,佔領許多優勢。值得一提的是,他們佔領市場和價格等優勢。Uber和Grab網約車服務沒有固定的價格,視不同階段、每日及每個時期而定。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模式具創意性,其競爭力強勁,將傳統計程車的龐大機構簡化,故提高了活動效果。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