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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房貸款年息 5%

〔本報消息〕政府副總理王廷惠最近簽署第117號《決定》,對國家按政府就社會住房發展與管理的第100號《議定》規定指定的信貸機關的優惠貸款利率作出決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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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按政府就社會住房發展與管理的第100號《議定》規定,由國家指定的信貸機關於今年對用以購置、租賃、租購社會住房,新建或改建、維修住房來居住的貸款餘額採取的優惠貸款年息是5%。此項《決定》於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取替政府總理2017年1月13日的第48號《決定》。
根據第100號《議定》,獲得優惠貸款來購置、租賃、租購社會住房,新建或改建、維修住房以居住的是《住房法》第49條第1、4、5、6、7款規定的對象。這些對象的至少貸款期限是自第一筆貸款融資之日起的15年。若客戶所需的貸款期限低於至少貸款期限就與銀行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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