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對由ACV主持,在22航空港中只對若干次要項目實行社會化投資的建議,司法部認為:務必弄清楚此建議的法理基礎,因為ACV只是一家股份公司,不是可代表國家選擇投資商以投資、建設、改建機場的國有公司。選擇投資商一事務必按法律規定進行,確保其透明、公開以及效果。然而,計劃與投資部建議,實行社會化投資不應限於某些航空港。要確定一個可否實行社會化投資的航空港必須根據獲批准規劃的需求以及資金能力。
呈遞交通運輸部的報告提供意見,財政部認為,目前ACV 是一家股份公司,所以在投資、維修、改建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過程中遇上許多羈絆。因此,財政部建議交通運輸部研究、按如下方向確定社會化投資:滑行道、飛機起飛降落跑道的工程由國家投資;航站樓、輔助工程實行社會化、由民營企業擔當。同時為確保工程的公開、透明,交通運輸部務必解釋為何建議給ACV提供很多“權限”(作為22個航空港的投資商,主持實行社會化投資22個航空港中的次要 項目)。
目前,許多航空公司都表示對航空港基礎設施實行社會化投資的願望。越航表示樂意與ACV 配合投建航空港,尤其是其具豐富經驗的項目,如:飛機庫、汽油、燃料庫、停泊場等。越捷建議推動實行航空基礎設施投資社會化,以及允許航空港系統部分或全部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