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胡志明市教育与培训厅就开展政府第360号《议定》向各坊、乡、特区人委会、直属单位首长,以及在教育领域从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致文。其中,要注意教育单位名称核查、民办教育单位手续以及教育活动管理权限等事项。
胡志明市教育与培训厅表示,关于教育单位名称,第360号《议定》第四十七条第七款对在议定生效日(即2026年9月17日)之前已成立或获准成立的学校作出规定。据此,学校名称中含有具有“国家”性质或体现特别地位的词语、词组,如“国际”、“国家”、“越南”、其他国家名称,以及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和词组,若使用这些名称可能对法理资格、活动范围或国家担保造成误解,必须办理更名手续。
文本明确指出:“胡志明市教育与培训厅要求各校自行复查名称。属于上述范围的学校须按照议定第五条办理更名手续,并于2027年9月17日前完成。”
此外,各级教育领域国家管理参谋专业机关须编制需要复查的学校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开展规定。各校须报告处理方案,包括保留原名或办理更名手续,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