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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臉書必須支付新聞版權費

本月24日,法國成為歐洲首個批准《著作權改革法案》的國家。迫使谷歌、臉書等科技企業在顯示新聞內容之前,必須獲得新聞出版商授權並支付費用。
最近研究表示,2018 年谷歌和臉書賺到數十億美元,佔美國數字廣告利潤的60%。
最近研究表示,2018 年谷歌和臉書賺到數十億美元,佔美國數字廣告利潤的60%。
《著作權改革法案》(簡稱《新法》)於今年3月份獲歐洲議會統一通過。據法新社(AFP)引出法國文化部長Franck Riester 的言論是:“此文本對我們的民主體制起重要作用,是獨立及自由報社是否生存的決定因素。”
保護新聞質量還是阻礙言論自由?
按《新法》,線上某體服務平台在刊登新聞內容之前必須得到作者的授權。那些服務平台,如:谷歌的Youtube、臉書的Instagram必須設置內容過濾技術。

歐洲保護著作權之舉獲得各家傳媒公司及藝人的熱烈歡迎,確保他們從科技業者得來應有的營收額。各大型傳媒集團包括法新社在內致力支持,促進《新法》獲得落實,視為確保報紙質量及增加傳統傳媒公司收入的緊急措施。AFP執行官 Fabrice Fries 稱:“若《新法》在各個國家獲得展開,可能有助維持當地報紙,是防範不正確信息的好措施。”

然而,此《新法》卻被網絡自由活動者激烈反對,認為其是阻礙,扮演“連結稅”的角色。最擔憂的是,內容過濾技術可能阻礙網絡言論自由權。一旦科技公司有權決定哪些信息可以上傳、哪些不可以,就發生因生怕授權的糾纏而科技公司索性刪除他們以為可能造成麻煩的內容的場合。在新加坡投資技術的Carlos Fernandes專家稱:“試想如下情景,你上傳一段內容,又等多天檢查之後才能與大家分享。這就是歐洲網絡的將來。”

德國Julia Reda議員擔憂,《新法》只能加強大型網際網絡公司的統治權,因為那些小型網際網絡公司就無法滿足《新法》的要求。設置內容過濾技術也要花費數千萬美元。
矽谷(Silicon Valley),尤其是從自己平台上上傳的視頻及視頻中出現的廣告賺來巨大利潤的谷歌也激烈地反對《新法》。美國科技巨人此前也警告,此《新法》將影響到歐盟會員國的經濟,Google News服務平台將會退出歐洲。當德國和西班牙想方設法強迫谷歌公司必須給新聞出版商支付授權費時,谷歌曾經做出上述決定。

ASIC谷歌、臉書技術公司協會告知,《新法》造成“連貫權”以保護著作權,但不弄清楚各條款所包括的哪些內容,不確定保護版權與自由上傳信息之間最合理的平衡。
改變法規時刻已到?
河內市律師團阮清河律師告知,目前在我國版權領域的法律基礎是《知識產權》及與其有關的法律規定、網絡管理規定,完全沒有提到如同歐盟所討論有關《著作權》草案的內容。

據阮律師,如果我國內容製作商、新聞機關、傳媒機關想從社交平台或谷歌搜尋工具取得費用必須制定法規。例如:修改《知識產權》,其中規定,如果搜尋工具顯示必須獲得授權的內容的連接就得支付費用,否則目前無法從谷歌或臉書收費。然而,草案是否落實到實踐中必須歷經一個過程,由各國自己決定。

值得一提的是,這問題值得讓我們考慮,因為我國的數百家報社都沒有獲得製作權的收入。阮律師說:“這是新問題,因此我國立法者、各協會、出版商、新聞協會也必須研究歐洲上述《新法》,旨在給國會建議修改《知識產權》。我想將來上述問題可能發生在我國。”◆
Leo Brothers傳媒公司經理黃清非表示:“我國應該參考及採取類似的法規以保護新聞出版商、內容製作者。在法理的幫助下,為扮演分享信息角色的社會平台與內容製作者制定‘同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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