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多次肯定,越南堅決和堅持捍衛主權、主權權和裁判權猶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訂立,在國際法律基礎上採取和平措施。”
本著上述目標,越南已作出許多符合外交的交涉形式,如向中方提交反對公函,要求立即撤出越南專屬經濟區。越南的職能力量展開各項符合法律的合適措施。維持和平、穩定,確保航空和航海自由,提高遵循法律至上,尊重各國主權、主權權和裁判權如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訂立的,是各國與國際共同體的整體利益和責任。
越南歡迎並隨時同各國和國際社會致力為上述目標而對全世界各國和地區和平、穩定、合作與發展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