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指示》明确指出,通过过去期间的审计和清查工作显示,国家财政预算、公共投资、公共财产、公债、价格与价格审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违规情况尚在多个部委和地方发生。落实审计和监察机关的若干建议和结论尚缓慢,未严肃检讨和明确责任以进行处理和克服违规;处理结果的报告综合尚有不足,未能确保规定期限等。
为克服上述不足之处,满足未来期间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政府总理要求加紧研究、修订《国家财政预算法》与相关法律规范文本。及时纾困解难,有助于提升公共投资开展与资金到位,特殊领域尤其是医疗领域(药物、生物品和医疗装设备等)的投标、购置物资、财产、装设备的意识、责任、纪纲、纪律。
中央机关、各部委与地方尽量限制关于建议和颁行导致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减少的新政策,除非履行国际协议和按照上级机关真正迫切、必要、天灾和疫情发生不得已情况的《决定》。仅在真正必要,并拥有保障和符合每一级财政预算平衡能力的财政预算来源时才颁行财政预算支出的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