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理最近頒佈批准試行開展使用電信帳戶結算小額商品和服務(移動貨幣)的《決定》,自2021年3月9日的簽署之日起生效。
每月最多1000萬元
據此,政府總理批准持有提供電子錢包支付仲介服務的許可證與使用無線電頻率的地面移動電信網絡建立許可證的企業或其子公司(獲母公司允許使用電信設施、網絡及數據)可試行開展。根據規定,移動貨幣服務的試行開展時間從第一家企業獲批准試行開展此服務之日起兩年。
上述企業只向持有人民證或公民身份證或護照編號符合手機用戶登記資訊,並獲試行企業定名和按規定證實的客戶提供服務。到登記開立和使用移動貨幣服務的期間為止,手機號碼激活及使用時間是連續3個月以上。一名客戶只能在每家試行開展的企業開立一個帳戶。此外,政府還規定每個移動貨幣賬戶的每月交易限額不可超過1000萬元,用於提款、匯款及付款等交易類型。
移動貨幣可以簡單理解為客戶使用手機在線支付,而不須使用現金。移動貨幣與電子錢包相似,但也有些差別。移動貨類似金融科技領域的潛力產品,在歐洲各國大規模開發並日益廣泛發展,特別是在亞洲各國。
促進非現金支付
對於使用Momo、Zalopay和VNPay等電子錢包的客戶,每次交易就要與銀行賬戶連接。然後將銀行賬戶裡的款項匯入錢包,才可以進行交易支付。若客戶沒有開立銀行賬戶或他們的銀行賬戶不與電子錢包連接,使用方面就不方便。從而,移動貨幣服務問世,客戶可以使用手機在線支付,並不需要銀行賬戶。
審批試行開展移動貨幣服務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非現金貨幣方式發展,加強接近和使用金融服務,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山區、偏遠地區、邊境和海島等區域。充分利用基礎設施、數據和電信網絡,減少社會開支以發展、擴大手機非現金開支的渠道規模。與此同時,移動貨幣服務試行開展結果將是管理機關審議、編撰和頒行相關服務供應活動的法律規定的實際依據。
根據規定,試行提供移動貨幣服務的企業在各經營地點以現金為貨幣賬戶充值、從銀行結算賬戶或電子錢包向移動貨幣賬戶充值等。此外,客戶還可以在經營地點提取移動貨幣賬戶的款項,將移動貨幣賬戶的款項匯入銀行賬戶或電子錢包。或在接受移動貨幣服務的單位進行購物及服務支付。試行開展企業的客戶、移動貨幣賬戶和銀行賬戶或由各家試行開展企業提供的電子錢包之間可以進行匯款交易。上述服務雖在全國開展,但各家試行開展企業優先在各農村、山區、偏遠地區、邊境和海島等區域提供移動貨幣服務。值得一提的是,各家企業須按現行規定只可向合法商品、勞務匯款及支付要求提供移動貨幣服務,滿足民眾的生活需求。移動貨幣服務只對國內交易有效,不提供跨國服務◆
移動貨幣支付的金錢就是用戶手機帳戶裡的款項。移動貨幣的主要服務包括:收款、提款、“點對點”(peer-to-peer)匯款、支付發票、給賣家付款等。移動貨幣的支付方式還提供以下服務:國內或國際匯款,支付水費、電費、衛生及保險費或銀行融資等。
許多人以為移動貨幣和電子錢包是一樣的。實際上,電子錢包只是移動貨幣的產品之一。移動貨幣與電子錢包類似的特點是取代現金和支付在線服務。目前,一般移動貨幣服務供應商是電信和手機服務供應商,商業銀行也提供移動貨幣支付方式,服務供應商與網絡供應商、銀行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