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問題較多
國會常委會在去年底舉行的會議上首次對《企業法》修訂草案提意見。產生不同意見的兩項難題之一是,將經營戶規定納入《企業法》。另一個問題是,修改國企概念。
編撰機關解釋:法律草案增加了一章關於經營戶,是因為要確保經營形式多樣化,授權投資商選擇合適的經營形式。此外,政府也肯定:不行政強制經營戶必須轉型為企業或取消經營戶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編撰規程,國會首次討論後,國會常委會將指導主持機關(國會所屬經濟委員會)將對法律草案進行審核,編撰機關與職能部門接受並整理。之後國會常委會將繼續提意見,才在下一次會議呈遞國會審議。
在兩次會議之間的階段,編撰機關與審核機關將按與會代表的意見來一起討論,統一接受各項合理意見,解釋說明得不到接受的意見。從而,上述兩個機關對各個法律草案的大問題常達到共識,但斯次不一樣。
頒行個別法律
國會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舉行前,國會所屬經濟委員會(主持審核法律草案的機關)常務委員杜文生表示:國會常委會的觀點是,須深入研究和對經營戶總結評估,之後呈遞國會審議與頒行有關經濟戶的個別法律。
杜文生委員說:“擁有上10萬名社員的合作社也有個別法律,而政府想納入《企業法》的經營戶已達500萬個左右。”
此外,杜文生委員又表示:目前,經營戶對經濟作出十分重要的貢獻。因此,需要個別法律和營造充足的法律走廊,讓各經營戶的開支不遞增,仍得到更好的維護和取得更好的經營效益,但法律草案尚未達到該要求。
杜文生委員認為:“目前,政府仍想將經營戶納入法律草案,同時按與會代表的意見繼續補充規定。然而,想補充什麼內容,就要評估其影響力。若立即納入,而不進行評估影響力,將難以討論及決定。”
納入《企業法》修訂範圍
作為審核機關成員,但越南工商總會(VCCI)主席武進祿的觀點卻完全不同。他在國會第八次會議的全體討論時肯定,將經營戶納入《企業法》修訂範圍是合經濟本質和經營戶法律,同時確保經營戶與其他企業類型的平等權利。
此外,武進祿主席還肯定:若不將經營戶納入《企業法》,我國《企業法》將更落後,不可與國際標準接軌,如:柬埔寨的《企業法》。許多人以為企業是公司,其實不一定,個人經營也是企業。
武進祿主席透露:他曾屢次在傳播新聞上發表自己的觀點,即經營戶能有許多人參加,但法律視之為一家業主,類似私營企業。一旦能這樣瞭解,經營戶將感到輕鬆,他們在獲納入法律並得到法律維護中更取得利益。
在完善《企業法》修訂草案的過程中,國會所屬經濟委員會與企業國有資金管委會、旗下若干企業和集團舉行會議,就《企業法》修訂草案、《投資法》修訂草案徵詢意見。該會議繼續提及經營戶要有個別法律的觀點。有的意見認為:須將經營戶規劃納入《投資法》,因為那是投資主體。
預計,國會將於5月份會議討論《企業法》修訂草案,而500萬個經濟戶仍沒有變動或納入新《企業法》修訂的問題將有確定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