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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都市发展法》应为新的增长重地拓展发展空间

据越通社报道,8月17日,国会常务委员会就《都市发展法(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梳理情况报告提出意见。

司法部部长黄青松作《都市发展法(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梳理情况报告。
司法部部长黄青松作《都市发展法(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梳理情况报告。

国会主席陈青敏在会上发表讲话时强调,《都市发展法(草案)》最初制定时拟适用于胡志明市,之后才扩大调整范围,适用于其他城市,同时在法律草案中增加了一些内容。

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定,国会主席陈青敏认为,国会关于越南国际金融中心的2025年第222号《决议》目前仍然有效;同时,该决议的适用空间也很大,允许政府制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议定,以落实该决议。

因此,国会主席陈青敏指出,如果将国际金融中心纳入《都市发展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其与2025年第222号《决议》的调整范围。其中,2025年第222号《决议》调整国际金融中心的组织、运行及特殊政策;《都市发展法》则调整与国际金融中心相关的城市空间、基础设施和发展条件。

国会主席陈青敏强调:“无论如何设计,都必须保持2025年第222号《决议》的稳定性,不能针对国际金融中心形成两套机制;同时要为具有潜力的城市拓展发展空间,不能让法律机制错失打造新的增长重地的机会,特别是在当前要求实现两位数增长的背景下。第二十三条需要明确体现这一内容。”

关于填海建设城市新区问题,陈青敏主席建议相关机关编制报告,提交权力机关征求意见。

关于国际金融中心,国会副主席阮氏红认为,法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与2025年第222号《决议》的调整范围不同,二者将相互补充,以支持胡志明市等特殊城市的发展。

国会副主席阮氏红还赞同政府报告提出的原则上实行“一中心、两地点”的安排,同时要求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管框架。国际金融中心设在两座城市,并不意味着采用不同的金融工具,实质上是为了发挥胡志明市和岘港市各自的优势和特点。此外,还应进一步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为编纂机关在意见采纳和说明报告中已确定,许可条件、风险管理、安全监管以及核心市场规则必须在整个国际金融中心范围内保持统一。然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仍赋予胡志明市管理机关制定条件并直接发放许可证的权限。

国会副主席阮氏红强调:“需要审查、研究并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按照统一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方向,使其适用于整个国际金融中心,而不仅仅适用于设在胡志明市的中心。”

在总结这一内容时,国会副主席阮克定高度评价政府、牵头编纂机关和牵头审查机关,认为各方在较短时间内已认真编制法律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修改报告,并对国会代表及有关机关提出的意见作出详细说明。

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强调,两家机关要继续协调配合,采纳各方意见,完善法律草案,确保表述具有高度概括性,并能够长期适用于各类执行对象;不能为了给某一对象提供便利而给其他对象造成障碍,也不能为了今天的便利而给明天留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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