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對越南國家油氣集團(PVN)黨委常務處及相關的若干個人當有違反跡象進行檢查並審議實施紀律處分事宜。PVN黨委常務處於2009-2015年階段,在領導及指導工作中缺乏責任,鬆懈檢查、監察及管理黨組織、黨員工作;不檢查、審議、追究該集團旗下單位的違規、犯缺點幹部、領導的責任,以致這些單位活動沒有效果與連年虧損,但仍獲委任更高職位。黨中央政治局委員、胡志明市市委書記丁羅昇,PVN集團原黨委書記、原成員董事長,對PVN集團從2009至2011年黨委常務處、成員董事長的違規行徑和缺點承擔首長責任。丁羅昇同志對分散投資的主張及決定負起責任。擔任PVN集團領導職位時,丁羅昇同志缺乏檢查和監察各項目開展過程,導致投資效益低;若干項目須暫停、延緩進度、虧損纍纍,投資資金流失、浪費和損失,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其中有廷宇聚酯纖維生產廠和各生物燃料項目)。
PVN集團黨委常務處與若干個人以上違規行徑、缺點是十分嚴重,對黨組織和各相關個人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根據黨中央政治局關於對違規黨組織和黨員處理事宜第263號《決定》和第181號《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建議黨中央政治局、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按權限對丁羅昇同志進行審議及實施紀律處分;要求中央企業機關黨委加緊對PVN集團黨委常務處實施紀律處分◆
PVN集團黨委常務處與若干個人以上違規行徑、缺點是十分嚴重,對黨組織和各相關個人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根據黨中央政治局關於對違規黨組織和黨員處理事宜第263號《決定》和第181號《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建議黨中央政治局、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按權限對丁羅昇同志進行審議及實施紀律處分;要求中央企業機關黨委加緊對PVN集團黨委常務處實施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