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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准予人民議會常務處落實公家投資任務

〔本報消息〕昨(12)日上午,市國會代表團討論《公家投資法若干條修訂與補充法》草案時,不少意見對人民議會常務處的任務、權限規定(草案中第八十八條)內容感到顧慮。
市委書記阮善仁。(圖源:越通社)
市委書記阮善仁。(圖源:越通社)
黨中央政治局委員、市委書記阮善仁明確指出,從實踐來看,本市認為不宜規定准予人民議會常務處在兩次會議召開期間,落實人民議會對公家投資領域任務、權限的內容。具體是,上述草案第八十八條有關人民議會常務處在兩次會議召開期間,按准予人民議會常務處落實人民議會公家投資領域任務、權限的方向補充規定。市委書記阮善仁認為,必須詳細衡量上述問題。 

首先,人民議會開展審查、監督責任十分重要,我們具備人民議會開會的規制與人民議會的審定規程,若責成人民議會常務處試問根據哪項規制?供上呈人民議會常務處項目準備的規制如何?”

據市委書記阮善仁表示,為了確保人民議會的監督角色,維持現行的規定。對於地方的公家投資項目,落實規程通常以年度計算。市人民議會務必維持6個月開會機制,必要時補充開會,而實際上對公家投資項目。這樣已經足夠了。3個月也是一個項目良好準備的必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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