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最近在《越南勞工按合同出國工作法》草案提出輸送勞工出國工作服務活動許可證發給條件。據此,草案提出許多被嚴禁的行為,如:去工作或輸送勞工去做被禁止的工作或按照政府的規定被禁止的區域,或不獲接受勞工國家的批准,利用輸送勞工到外國工作的活動以組織輸送越南公民非法出境。
與此同時,利用招募、挑選和培訓活動以違反法律的規定向勞工收款,以及當未登記合同或按照此法的規定未得到國家權力機關的批准就輸送勞工出境工作,在勞動合同屆滿後非法在外國逗留,以及拉攏、引誘、欺騙越南勞工非法在外國逗留也是被嚴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