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被剥夺选举权者、被判处死刑且处于待执行状态者、正在服刑且不适用缓刑者,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均不列入选民名单。
. 属于《国会代表及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85/2015/QH13号)第30条第1款规定情形者,如在投票开始前24小时内恢复选举权、获释放,或经权限机关确认不再处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可补充列入选民名单,并依照该法第29条规定发放选民证。
.自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开始前24小时内,凡将常住地迁出原已列名之乡级行政单位者,应在原居住地选民名单中予以删除,并补充列入新常住地选民名单,以参加国会代表、省级及乡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凡迁至其他乡级行政单位暂住且有意在新暂住地参加选举者,应在原居住地选民名单中删除,并补充列入新暂住地选民名单,以参加国会代表及省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
.属于该法第29条第5款所规定之选民,如在投票开始前24小时获释放,或已完成强制教育、强制戒毒期限的,可从设有看守所、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所在地的选民名单中除名,并补充列入其常住登记地选民名单,以参加国会代表、省级及乡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或补充列入其暂住登记地选民名单,以参加国会代表及省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
. 已列入选民名单者,如至投票开始时被法院剥夺选举权、需执行监禁刑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乡级人委会将其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并收回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