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財政部日前頒行有關指引各組織、單位今年使用財政預算購買公家資產的第2850號公文。據此,各單位不得按政府總理於今年1月1日前所頒行的《決定》的標準和定額規定購買汽車,須等待政府頒行代替2015年8月4日第32號《決定》、規定汽車使用標準及定額的《議定》。
與此同時,對於使政府開發援助資金(ODA)、優惠貸款資金和貿易貸款資金的項目,各單位絕不可使用上述資金購車。對於外國無償資金項目,以及協定已獲簽署或項目文件已獲審批,並具體規定汽車種類、數量及價格等場合,就按已簽署協定或獲審批項目文件的規定購車以為項目活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