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審核規定
藝術表演局局長阮光榮表示:過去期間,給1975年前歌曲與海外藝人作品簽發推廣許可證的事引起議論紛紛。阮光榮局長又說:既是越南人,就別將與過去的界線進行深化,因此沒有1975年前後的歌曲概念。歌曲的曲調和歌詞不違反法律規定,將值得向觀眾推介。
此外,阮光榮局長還告知:該局將對歌曲規定禁止標準,即任何歌曲(不顧創作時間)違反禁止規定,將不可以表演。例如:歌曲內容歪曲歷史,或詆毀組織、個人,違背群眾的利益,就不可以各方式在媒體或公共場所表演。
阮光榮司長透露:該局就上述規定徵詢各地方管理機關、文化經營企業的意見,大多數意見都贊同,只有小部分意見認為要深思熟慮,恐怕 不獲簽發執照和檢查,將發生惡化問題。新規定更適合實況,因為民眾與企業不須等待申請、審核,反而還可以自由 選擇。
對於上述的修訂問題,批評理論家、音樂家阮光龍表示:原本要在此前實施了,此舉顯示我黨、國家的正確政策路線,又符合國家的目前條件。為何要分辨1975年前的歌曲或海外藝人?文體與旅遊部不再分分辨1975年前的歌曲,而頒行評價歌曲內容的標準,雖然遲晚,但十分必要的。從此,海外藝人共同體將對我國藝術文化管理工作更有好感。
下放權力 制止濫權
新《議定》所規定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文體與旅遊部將增加各地方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換言之,各地方的國家管理機關可以主動審核或拒絕批准某歌曲在空間、背景和地點適合的節目表演。
阮光榮局長肯定:獲批准的歌曲須在符合的節目表演,還附屬於表演空間的文化性質。文體與旅遊部須給予地方的權限以處理問題。
專家們評價:文體與旅遊部的新規定是管理家思維的新進展。然而,不少專家認為:給各地方下放權力是既喜又憂的事。最大憂慮是給地方政府下放權利,將發生“山高皇帝遠”的情況。歌曲可能在甲省獲審批表演,但乙省卻以“不符合”藉口不批准表演,導致各地方的表演活動遇到困難,因為文體與旅遊廳將是簽發表演執照的“統籌單位”。
阮光榮局長告知:有些歌曲雖符合此背景,但不適合且不獲批准在其他節目表演,這也是正常的事。其實,該局已考慮該問題,但不同地方的文化性質有差別,因此必須尊重和關注,包括表演空間和時間。
可能會出現消極問題,該局從未肯定完全沒有風險。可以說,有些地方會為難,但可以處理。上述《議定》不針對可能會發生的某消極行為,而瞄準廣大範圍。
阮光榮音樂家表示:也須強調的是,除了符合或不符合的標準,亟需起到警誡作用 的制裁。若某組織和個人的違規程度對政治造成影響,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規定既開放又十分嚴格,將取得如願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