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增值税法》草案中非纳税对象时,市工商会阮德义律师表示,上述法律编撰小组务必研究提升纳税营收额至3亿6000万元,即每月3000万元,既减少税务管理费用、减少社会费用并向小型与微型企业及经营户发展提供辅助。
据市税务局代表武进勇,《增值税法》第5条第13款规定非纳税对象是“按照教育与职技培训法律规定从事教学、授艺活动”。实际上,相关教育与职技培训活动尚有其他多项收费如膳食、租车接送等费用,届时上述收费是否要纳税?因此,市税务局代表武进勇表示,一旦颁行上述法律详尽规定《议定》须关注这些问题,否则实践将难以开展尤其是公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