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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商品標籤不足之處

政府對在越南流通以及進口商品的標籤內容、標註方法以及國家管理的第43號《議定》已於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據此,《議定》內容有多項新要點,建立法律框架以遏制標籤不明確,誤導消費者的情況。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標籤違規相當普遍
加入世貿組織以及各項雙邊與多邊自由貿易協議已有助越南商品有機會銷往多個國家。相反,在本地市場,進入我國的商品也日益豐富與多樣化。然而,消費者也正面對一定的困難,就是“看圖猜字”或“看包裝猜內容”以及摸索學習使用的方法,因為進口商的產品資訊翻譯以及標籤尺寸實在微乎其微。消費者難以確定真偽以及符合規程與否。

家住富潤郡的梅姐告知,最近期間,進入越南的舶來品相當多,尤其是食品,但困難的是貼在包裝上的副標籤太小了,而使用說明翻譯很馬虎。由於英語水平不高,所以每次使用時,梅姐都要麻煩家人代看及翻譯,甚至是抄下來,非常花時間。

根據筆者考察,在第二郡某超市的泰國商品貨架上,幾乎所有米線、醬油、大米、糖果餅乾等工藝食品都沒有貼上附帶的副標籤。就連本市各個一級市場的美容品攤位也沒有按規定貼標籤。

實際上,與標籤有關的違規案件正相當普遍,隨時隨地都發生。根據市市場管理分局的2017 年第25週市場管理工作報告,單是沒有標籤、有標籤但內容不充分、不準確的商品在違規案件總數中佔很大的比例。

工商部市場管理局表示,規定各種商品必須貼上標籤,註明原產地是為了確定必要的資訊,而且要是消費者申訴時也有處理的依據。然而至今,仍有很多企業不準確、不充分地落實各項規定,蓄意不貼上標籤或標籤上沒有註明原產地、生產日期、生產地方、進口地方等資訊。這也是贗品產銷者用來矇騙職能機關以及欺騙消費者的招數。更危險的是,此現象在食品方面相當普遍,直接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威脅。
補充各項規定弄清概念
針對上述實際情況,政府已出台第43號《議定》代替之前的第89號《議定》。很多意見認為,第43號《議定》已補充新要點,克服多項不足之處以更符合商品市場的發展。

有關商品標籤的第43號《議定》規定,在越南生產、經營或進口商品的個人、單位必須進行標籤,只有不動產、出入境者的行李、流動財產,鮮活食品,沒有包裝以及直接給用者銷售的加工食品,已使用的商品,不在本地銷售的出口商品,沒有包裝以及直接給用者銷售的燃料、原料、建材、廢料等商品除外。

其中,商品標籤要求必須具有以下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對商品負責任的個人、單位的名稱與地址,商品原產地以及根據每種商品性質的其他內容。具體是,對於糧食,標籤必須註明定量、生產日期、使用期、警報資訊(若有);對於酒類,必須註明定量、酒精含量、使用期(若有)、保存方法(紅酒)、警報資訊(若有)、標識碼(若有);對於香煙,標籤資訊包括定量、生產日期、警報資訊、使用期以及編號、條形碼等。

對於進入越南的舶來品,要是標籤上沒有註明或以越語標註的必要內容不充分,必須貼上副標籤顯示以越語標註的必要內容,並且保持包裝上的原始標籤。副標籤也適用於不能出口或被退回,只可以在本地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同時要註明“越南 製造”。

第43號《議定》也補充並清楚確定若干新概念,例如:技術參數包括決定此商品的使用價值或對用者的安全與健康、環境、在技術標準或基準中規定的過程造成影響的各項技術指標。有關標籤的尺寸與數字的規定也較明確,沒有如之前籠統地規定“容易以肉眼識別”。

新《議定》也規定,標籤必須貼在顯眼的位置;商品標籤,包括副標籤在內必須確保資訊 誠實、明確、正確地反映商品的性質。

至於在今年6月1日前生產、印製的商品標籤、包裝仍可以繼續使用至2019年6月1日。

專家期望補充了多項規定的新《議定》將有助於遏制商品標籤雜亂無章及誤導消費者的情況。然而,為讓《議定》能在生活中得到落實並發揮最高的成效,亟需消費者的參與,具體是仔細閱讀商品的標籤。如果發現商品標籤不符合規定或與商品本質不符,可以向職能機關投訴以配合查處,旨在確保消費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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