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域
據此,暫居輔助額按被回收的住房、土地位置而定(按以下表格)。除此,還明確規定獲提供暫居輔助金的場合:
對於要緊急搬離嚴重損壞、有高倒塌危機公寓的民戶、個人,暫居輔助時間取決於搬遷、暫居安置方案。按2015年第101號《議定》第十一條規定,搬遷、暫居安置方案由市建設廳制定,提交市人委會審批。
對於安置房、地皮在清拆移交場地之後才獲移交的場合,暫居輔助政策在暫居期間採用,從場地移交之日到安置房、地皮簽收之日。
對於以地皮作安置的場合,在等候建房期間獲提供6個月的安置輔助金,從簽收安置地皮之日起計算。
時間點是關鍵
對於先在民戶、個人移交被清拆的場地之前已提供安置房或土地的場合:若在移交被回收場地之前6個月提供安置房或地皮,則不獲暫居輔助。
若民戶、個人在接收安置地皮之前6個月先移交被回收場地,則從移交場地當天起的6個月內(等待建房的時間)獲提供暫居輔助金。
對於只被回收部分住房、住宅地面積,但要拆除全部建築工程以重建住房的場合,項目補償委員會根據新建房子的面積、規模來決定暫居輔助額,但獲享輔助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對於民戶、個人因受項目施工工作阻礙,而未能重建住房的場合,施工單位必須提供租房暫居輔助。輔助時間從場地移交之日至施工工作不再阻礙當事人重建房子。民戶、個人除了上述租房輔助之外,還獲提供法律規定的輔助金。
上述《決定》自2020年4月20日起生效。
對於已享輔助的對象
對於在此《決定》生效之前已獲提供暫居輔助的場合,仍繼續按市人委會於2012年5月2日頒佈的第1921號公文的規定實施。直到下一期的輔助金(若有)才採用此決定。
在實施過程中,若遇上困難、羈絆,郡、縣人委會要向以文本匯報上級職能部門,以獲指引。對於超過上級職能部門權限的場合,必須向市人委會匯報,以及時作出指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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