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種植法》草案在採納、整理若干大問題的報告,國會的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潘春勇已闡釋,採納國會代表的意見,《種植法》草案已補充、修訂並在適用範圍中體現;重新制定以明顯體現種植是一系列的活動,從育苗、化肥、耕種至收穫、保管、加工和將作物商業化,補充單位與個人在種植活動中的權益及義務。
有意見認為,國會代表須確定除了農業作物之外,《種植法》還對其他哪些作物另有修訂。潘春勇主任表示,管理水生植物、特殊林業作物跟農業作物有差別,如育苗原材料、檢查種苗質量、育苗技術流程、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和生長週期等要求。
目前,《水產法》與《林業法》都對水產、林業種苗規定修訂。因此,《種植法》不對上述植物有任何調整。
各國會常務委員認為,種植是技術經濟部門,對我國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須易懂、公開且透明化。民願部長阮清海援引,種苗定義獲規定為“植物群體與同類的其他植物群體獲分辨,主要通過起碼1個遺傳下一代的特質表現,形態同一,育種週期穩定,具有耕種和使用價值。”對於科學語言方面,上述定義不錯,但令民眾難懂。因此,阮清海部長表示,《種植法》出台時,須以簡單、樸實的語言來頒行《種植法》落實指引手冊以方便民眾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