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富國縣人委會副主席黃光興也被檢討吸取經驗紀律處分。
富國縣首長被視為有缺點,當領導直屬其負責分工領域的各單位時仍未深入;缺乏檢查,讓下屬和其負責單位出現許多違規行徑;在解決申訴、土地爭執工作效果不高、申訴書積壓過多、錯誤比例高。
僅是建築領域的管理工作有許多不足之處,作出違規行徑;讓地方上出現若干沒有許可證和違規的建築工程並有增加趨勢。
至於黃光興副主席在輔助安置的補償工作和簽發土地使用權證的工作上出現許多限制和缺點。作為補償、輔助、安置委員會的首長,黃光興缺乏檢查,導致比規定錯誤補償逾13億元;向縣人委會主席作參謀不及時,出現違規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