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工作組匯報時,峴港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告知,3年來,職能力量已對8300艘漁船進行一共44次檢查、監察,行政罰款達2億1400萬元;對長達15至24米的作業漁船船主要求簽訂承諾書、安裝行程監控設備。此外,峴港邊防部隊給漁民組織簽訂不侵犯外國海域的承諾書,並宣傳關於該問題的法律規定。因此,2019年,峴港沒有任何漁船侵犯其他國家的海域,良好遵守法律規定。馮德進副部長認定,中部區域各省的困難在於漁場基礎設施存在不足之處,距海口相當遠,所以漁船行程監察工作不到位。在中部,按EC建議展開落實海產開採的規定仍尚欠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