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理范明政作會議結論致詞時肯定,法律制定事宜須從實踐出發,尊重、緊抓實踐,以實踐為準繩。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若發現羈絆的問題就須補充及解決;凸顯新問題須繼續更新;已現實落後的問題及內容就須修改。
政府總理建議各位部長、部門首長主持並負責指導、促進法律制定事宜,確保進度及提高質量。相關部長和部門首長投入體力及智力以輔助主持制定各項法律及《決議》草案的部委、機關,以完善、確保進度和提高質量。當致送各部委及機關徵詢意見時,主持編撰單位須明確提出哪些是新內容、哪些還有不同的意見;哪些需要繼續徵詢意見以便各部委集中提意見。
政府總理明確指出:“我們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權國家;民眾、組織、企業根據《憲法》及法律生活;法律制定是難題,須集中努力及智慧,因此須對該工作設立適當的投資機制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