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政府總理修訂、補充2017年有關教育領域投資和活動條件規定的第46號《議定》若干條文的《議定》。其中修訂第七十九條,教育與培訓部部長決定成立公立師範高等院校,或審批成立民辦師範高等院校;省人委會主席決定成立公立師範中專,或審批在地方成立民辦師範中專。然而,師範中專成立《決定》須呈遞教育與培訓部,師範高等院校成立《決定》須呈遞學校所在地的省人委會。
有關公立和民辦大學成立的第八十七條要求,學校建設面積起碼5公頃,經10年發展和培訓規定穩定的每名學生平均面積達25平方米。上述《議定》還修訂、補充有關家庭式托兒所、幼兒園成立和活動條件,以及小學校教育活動手續,成人教育中心、外語與信息學中心成立條件等內容。該文本也取消2015年《議定》規定的若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