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罰款
據現行的規定,對噪音污染情況懲處工作按關於環保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的政府2016年第155號《議定》和關於社會秩序安全、防範社會弊端、消防、防止家庭暴力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的政府2013年第167號《議定》實施。市資源與環境廳認為,第155號《議定》存在的不足之處是規定噪音測量工作須由職能單位負責,而沒有提及其他測量工具,也沒有規定鄉人委會主席可對此行為作出處罰。因此,建議資源與環境部提交政府按加入鄉、坊人委會主席的行政違規處罰權力的方向修訂、補充第155號《議定》。
對於來自如舞廳、酒吧、啤酒俱樂部、私家卡拉OK等的噪音源,補充如第167號《議定》般責成各級公安和人委會主席作出行政違規處罰的規定。另外,還應該按允許使用省、市科學與科技廳公佈的達標噪音測量工具,例如:手機應用軟件或手提工具的方向修訂、補充。市律師團副主任阮文厚律師對上述意見表示贊同,並表示,按第167號《議定》對從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在居民區及公共場所造成噪音污染的行為罰款10萬至30萬元的規定是未足以起到懲誡作用。因此,應該對此行為提出足以起到懲戒的作用,相稱於違規行為和其後果的罰款規定。
多措並舉
市資源與環境廳認為,除修訂法律規定外,最有效的方案仍是提高居民的意識,尤其是對於濫用揚聲器造成噪音污染的民戶、個人(卡拉OK廳、經營商店等)。應該責成基層政府領導(鄉人委會主席、鄉公安長)直接指導及負責宣傳、動員,同時對關於不是經常發生之噪音的反映意見作出合理的解釋、調解。此外,市資源與環境廳與市公安廳應加強對噪音污染查處業務作出指引;加大檢查力度以及時發現,並堅決對噪音污染,尤其是居民區噪音污染情況作出懲處。市資源與環境廳也建議市人委會責成市科學與科技廳公佈、介紹各種達標的應用程式或手提工具以供給行政違規處罰權力單位和街坊區、街坊組調度處以實施街坊組規約。
市資源與環境廳認為,對於流動售貨車、卡拉OK車在露天、人行道上酒館區域造成噪音污染的情況,需要與館主配合以要求違規對象終止違規行為。在郡、鄉人委會和街坊區調度處建立熱線,以便在收到反映時,就可及時主動處理、提醒◆